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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发布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的通知。《通知》称,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通知》明确,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此外,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在参与主体的明确上,《通知》指出,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近两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以上;二是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同时,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作为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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