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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昌宁一男子非法持枪捕猎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等 涉两罪被公诉:每日观察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22-11-21 21:54:01


(相关资料图)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一男子擅自用射钉枪非法捕猎野生动物19只,其中多只野生动物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该男子被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甲,2021年10月2日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今年3月8日经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方审查查明:2020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到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射钉枪、自制扣子在昌宁县附近山林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19只。

经鉴定,案发时5只白鹇、1只游隼、2只褐林鸮、3只凤头蜂鹰、1只凤头鹰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2只赤麂、1只花面狸、4只豹猫为三有动物。经计算,涉案的5只白鹇、1只游隼、2只褐林鸮、1只凤头鹰、3凤头蜂鹰价值共计17万元。

2021年9月30日,民警在张某甲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2支、疑似气枪1支、射钉弹325颗、铅弹46发、射钉枪握把1个、弩机1把、瞄准镜1个。经鉴定,送检的嫌疑枪支中,有两把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能正常击发。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今年5月6日移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国家Ⅱ级保护动物、非法持有2支射钉枪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现提起公诉。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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