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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时间:2021-11-18 16:34:07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进一步明确深圳市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具体相关税收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次深圳市发布的《通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即“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办理了机构备案(含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备案)、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公告》所称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根据《通告》,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于每月16日将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提供给深圳市税务局,同时在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官网和租赁平台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住房租赁企业名单根据每月15日前在租赁平台办理机构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确定,实行动态更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为基础,根据每月15日企业上传租赁平台的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对照上述规定的标准确定,实行动态更新。(吕沁兰 刘宝)

标签: 深圳 实施 住房 租赁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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