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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