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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组合贷如何操作?需要什么资料?

来源: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21-08-24 15:50:59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所需资料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十六条、《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1]1号)、《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沙中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未结清贷款前,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三、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须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至少应正常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

(二)借款人原按揭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原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无异议。

(三)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征信管理相关规定。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注销房产不计)。

(五)借款人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借款人家庭现有一套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借款人与他人进行房产置换的;均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未超过2次(含),且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七)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此套住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本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

(八)借款人购买的二手房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清晰,符合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

(九)符合省直中心和商业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规定。

(十)借款人符合国家及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规定。

四、贷款金额及年限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可贷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贷款N倍数根据省直中心每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确定);

配偶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近6个月内停缴,账户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缴存基数也不计入家庭月收入。

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在个人还贷能力足够的前提下,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二)商业银行贷款额度

商业银行贷款额度以其审批结果为准。

(三)组合贷款(公积金和商业银行)最高贷款比例

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不含装修部分)的7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的70%、原银行贷款的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具体贷款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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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款年限

组合贷款年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30年,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5年(男性65岁,女性60岁,女性处级以上干部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可贷到65岁,须提供职级或职称证明材料)。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贷年限应当一致。

(五)还款要求

1.借款人在省直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的组合贷款归还贷款须同一种还款方式。

2.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

五、办理材料

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面签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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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流程

个贷申请→房屋查勘→审批签约→办理抵押→发放贷款

(一)个贷申请

借款人通过热线电话、综合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或营业部柜台现场咨询确认贷款政策及流程,确定办理方式,并将所有申请资料递交中心友谊路营业部二手房专区受理。

房屋查勘

省直中心和担保机构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房屋查勘。

(三)审批和签约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及配偶)到省直中心友谊路营业部二手房专区办理银行亲见手续,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借款人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1.自主办理方式

借款人签署《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后,自筹资金结清原银行按揭贷款,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贷款房产注销抵押手续,再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登记,并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原件交至友谊路营业部二手房(商转公)专区,担保机构领回抵押权证收押。担保机构向省直中心、商业银行出具《组合贷款担保函》,省直中心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2.其他房产抵押方式

拟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产未出不动产权证书且不属于拆迁范围的,可用本人或配偶名下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设定抵押。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向其缴纳贷款额10%的保证金,持拟抵押的房产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机构领取抵押权证收押后,向省直中心、商业银行出具《组合贷款担保函》,省直中心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借款人把原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借款人办理原房产抵押注销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向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保证金。

3.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方式

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商转公组合贷款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协议》,向其缴纳代办服务费、贷款额10%的保证金,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担保机构向省直中心、商业银行出具《担保函》,省直中心、商业银行放款至资金监管账户,担保机构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原商贷还款账户,协助借款人结清原银行按揭贷款,并代为办理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后,借款人向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个人保证金。

七、贷款提示

(一)借款人月还款额(其他债务合并计算)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需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及明细);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没缴交住房公积金及社保的,按照当年长沙市社平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配偶为退休人员的,凭退休证和银行盖章的最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明细清单或者是退休工资审批单予以确认。现役军人凭所在部队后勤保障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并提供最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或清单(加盖有单位财务章或银行业务章)予以确认。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须借款人本人如实填写,如有涂改请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三)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前须未结清原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房产不属与他人(非配偶)共有产权住房。

(四)借款人离婚2年内再购房申请贷款的,现有房产情况按离婚前家庭房产计算。为了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而离婚或变更离婚协议的,省直中心不予认定。

(五)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只允许保留一个正常账户。

(六)借款人申报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有虚假或不实的,省直中心将依据《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办理渠道

线下办理

1.友谊路营业部(二手房、商转公仅此网点受理)

地址: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1楼门面

2.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

地址:天心区银杏路6号人社厅综合楼

九、收费标准

1.房屋查勘调查由担保机构免费服务。

2.自主办理方式:不收费。

3.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方式: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服务费,按贷款额的1.5%收取。

十、联系电话

073112329-3

十一、办理时间

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下午4:30-5:00为结账时间。

友谊路营业部、河西营业部、识字岭营业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下午4:30-5:30为结账时间,星期五下午不对外营业。(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标签: 商业 银行 住房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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