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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100万劳动家务补偿 维护女方合法权益

来源:巴中在线综合      时间:2021-04-08 16:36:22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4月7日消息,作为一名家庭主妇,面对离婚纠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应该"看见",而且应该"重视"。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一宗被告为全职妻子的离婚案件,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2009年,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然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和注册婚姻。婚后,他有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刘某生了孩子后辞去了工作,一直在家里照顾自己的孩子,以便生活和上学,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还可以,但刘某婚内出轨,给朱某精神上造成很大的痛苦,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不做家务,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在庭审期间,刘某否认了朱某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表示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是朱某不信任他,经常对他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公开场合也经常殴打和责骂他。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诽谤被告所谓的"出轨",告知被告照顾子女和家庭的重要性和价值,并说服原告给予被告一定数额的赔偿。经过法官的批评和说服,原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承认了被告的人生价值。

最终,经过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都是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最少两次,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被告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

在被告决心同意离婚时,法院帮助其维护了自身权益,通过肯定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出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彰显了法律制度对权利的保护,对人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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