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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9月6日起执行

来源:沈阳日报      时间:2020-09-10 15:36:33

9月6日,沈阳市房产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月8日,相关部门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特别是《通知》第八条进行了权威解读。

《通知》第八条:严格执行个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规定,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提高到50%。首付款须一次性支付,禁止分期支付和“首付贷”。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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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9月6日起,个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率调整为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首付款须一次性支付,禁止分期支付和“首付贷”。

2020年9月6日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在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原有政策规定的首付比例执行;已通过审批的二手商品住房在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原有政策规定的首付比例执行。我市职工购买商品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从2020年9月6日起执行该政策,政策执行以备案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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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自2020年9月6日起执行,政策执行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时间为准。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标签: 个人住房 增值税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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