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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热消息: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男子突发疾病身亡 申请认定工伤一审驳回二审胜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2-08-09 07:55:49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资料图)

妻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拒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认定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官释疑

最后信息推送早于死亡时间

法院对此如何认定?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石某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而其被发现倒地的时间是19时40分,其有可能是在停止工作后才发病死亡的。

对此,经办法官指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石某19时22分之后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石某的推定,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职工居家线上办公时要如何保存和固定证据?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据广州日报

媒体快评

一次关键性的判决是对打工人权利的强力伸张

现代职场,工作和生活的边界越发模糊,名义上“下班”但随时随地在“上班”,已成很多人的常态。得益于“云办公”“线上协同”等技术工具的助力,工作的效能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工作之外”的私人时间与空间被极大压缩,深陷其中的“打工人”身心俱疲者不在少数。如何对他们的权益进行必要的司法救济,就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新课题。

应该说,现有法律体系,对劳动者的利益,是有一整套完善的保护机制的。但需要厘清的是,其林林总总的规则设计,实则主要是基于那种“旧传统”而言的,比如说正式的雇佣关系、标准的工时制度、典型的生产工作方式等等。而时至今日,上述所有的一切都在快速变化,各种新的行业生态、新的就业形态以及“劳动状态”层出不穷。由此必然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原有法律法规的解释力、适用性不可避免存在阶段性滞后。为此,就越发需要司法实务部门能动履行职能。

比如说,针对工伤的认定,法律为之限定的几个情形前提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那么,在“下班”回家之后,用微信等交涉工作事宜,算不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按照传统理解,既然“回到家里”就不算在单位、也不算加班,故而当然算不得“工伤”。可事实上,几乎所有职场中人都心知肚明,那种手机随时要在线、微信要随时回复的状态,比“在公司上班”还让人心力交瘁——这都不算工作,什么才算工作?

司法层面,涉及工伤认定,那么对于“工作”的界定,就理应是延展性的而非限缩性的,理性是本质的而非形式的。于很多打工人而言,下班之后“手机沟通”,根本就是“办公间隙见缝插针过生活”,这理应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也唯有如此,才能平衡劳资关系,才能有力保障劳动权权益,才能有效约束雇主支配雇员“变相加班”“过度加班”的冲动。“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一次关键性的判决,同样是对打工人权利的强力伸张。

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每一个具体的工伤事故案例可能千差万别。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状态也在发生新的变化。当层出不穷的新状况出现时,司法机关就更需要回归具体的案例,基于前因后果条分缕析,在情理法之间寻求“最优解”,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也希望,二审法院的判决在给劳动者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能更进一步推动“类案同判”,让工伤认定更加满足公众的期待。综合封面新闻、正观

新闻观察

法律应进一步明晰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中,早有人提出,不应拘泥于字面意义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应墨守成规沿用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应以“工作原因”为核心要件。

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020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医生刘文雄,因一直处于高强度连轴转的工作状态而在家中猝死,当地人社部门以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舆论广泛关注后,人社部门纠正了这一认定。

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中,人社部门不能直接“搬法条”,思维停留在网络不甚发达的20年前。同样重要的是,立法部门与时俱进完善法律,进一步明晰符合现代工作环境的工伤认定标准,让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工作者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利益。据潇湘晨报

微信加班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偶发事件,但下班时间线上办公却是越来越普遍,用人单位也得学会尊重这些劳动,而不能总等到劳动者来对簿公堂。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黎博恩

标签: 陕西新闻 西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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