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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南京提高无房家庭购房门槛

2021-09-22 16:31:16   中国网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无房家庭须在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两条认定标准。《通知》指出,优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无房家庭”须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1、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2、前1年内在南京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无法提供在南京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通知》要求,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商品住宅项目每批次上市房源中,120平方米以下套数占比在60%以上,且无房家庭报名数为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以上的,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

全文如下: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的刚性购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

“无房家庭”须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

1、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2、前1年内在南京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无法提供在南京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二、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

商品住宅项目每批次上市房源中,120平方米以下套数占比在60%以上,且无房家庭报名数为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以上的,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9日起实施。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0年7月22日,房产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宁九条”),明确商品住宅项目向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提供每批次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体现对无房购房需求的精准支持,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制定该通知。

二、无房家庭最新认定标准

无房家庭须在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如下两条认定标准:

(一)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二)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符合南京既有住房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普通家庭购房政策执行。符合《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三、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

对于商品住宅项目每批次上市房源中,120平方米以下套数占比在60%(含)以上,且无房家庭报名数在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含)以上的,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

例如,某商品住宅项目申请上市销售200套房源,按照《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宁房市字〔2020〕132号),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为30%,即60套。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的通知》(宁促房健办〔2021〕3号),如120平方米以下面积段房源套数为150套,占批次上市房源总数的60%以上,同时无房家庭报名数达到200人,超过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至40%,无房家庭房源供应套数为80套。

四、其他事项

(一)购房资格核查中,居民家庭成员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

(二)符合无房家庭最新认定标准,可提供前一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至“我的南京”APP开具无房购房证明:1、2008年后在江苏省内登记结婚的非集体户人士;2、未婚单身人士;3、离异且无未成年婚生子女的人士;4、无婚生子女的非集体户丧偶人士。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须至窗口开具无房购房证明。

(三)“我的南京”APP中购房证明申请仍处于审核状态的,申请人不可至人工窗口重复提交申请。须“我的南京”APP返回结果后,方可至人工窗口递交申请。

(四)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南京户籍满5年的申请人,如满足在线开具条件,在“我的南京”APP提交申请24小时后返回开具结果;如不满足在线开具条件,至窗口申请,经人工初审户籍证明后,开具一张暂不可使用的纸质无房购房证明,24小时后短信通知申请人该证明是否可使用的终审结果。如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依法追责。

(五)已开具的无房购房证明可继续使用,到期后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规定的条件开具。

(六)该通知自2021年5月29日起执行。已发放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未发放的按本《通知》最新要求做好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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